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婷婷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贵阳等多个城市实施摇号购车政策。在北京,每到双月的26号,不少人都在转发“锦鲤”,希望借此获得好运,顺利中签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但在日渐趋低的命中率下,结果总是难免几家欢乐万家愁。
然而,为了尽快成为有车一族,有人使用外地车牌反复办理进京证,有人则想到了借名购车、租用指标等方法解“燃眉之急”,殊不知这些方式均暗藏风险。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跟大家聊聊“车牌指标”的那些事。
租赁京牌遭反悔 协议无效自担责
李某通过中介认识了马某、赵某夫妇,2017年5月18日,赵某持结婚证、马某身份证、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与李某签订了《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约定马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万元。当日,李某全额给付赵某租牌费5.2万元,并用马某身份证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购车登记,购买了车辆,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与赵某商定3日后为车辆上牌。
然而,到了约定日期,赵某以马某将身份证拿走,不能继续用马某指标为由未出现。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马某、赵某返还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赔偿其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对此,赵某辩称,其系代表马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并非合同当事人,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认为本案与其无关。而被告马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该市小客车指标应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是为租赁京牌指标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李某要求偿还租牌费5.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因上述指标租赁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但李某提出的赔偿其购买相应保险的保险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因李某提出自行解决车辆上路行驶事宜,且其明确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故对其请求赔偿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归李某所有,马某、赵某应返还李某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尽管合同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但约定内容并非没有边界限制。北京市现有小客车购车指标需通过摇号方式获取的规定诚然限制了京牌发放数量,为有意购车者带来了一定阻碍。但相应政策、规定的出台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边界,否则将因此承担过错责任。租借车牌的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租借双方均面临风险,一旦遭遇风险,可能落得车、牌两空的下场。
借名购车被占用 究竟归谁凭证据
马某系李某的外甥,2006年马某的父亲通过李某向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交纳两万元定金,之后又出资24.98万元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2006年9月,该车辆办理行驶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但此后较长时间该车均由李某占有、使用。
后马某多次向舅舅李某索要该车,但均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李某辩称,车辆是自己购买,购车时因听说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去市里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外甥马某名下,被马某父亲的公司租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