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黑洞照片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权威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终于做出了回应,明确提出,对虚构版权牟利不予保护。4月22日,最高法在安徽合肥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近日,视觉中国声称“黑洞照片”版权为其所有,引发各界热议。对此次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
图片案件没有特殊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回应称,照片作品维权法律问题,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应予强调的是,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
笔者注意到,林广海在回答时,直接使用“最高法院认为”的措辞,表明这个观点是代表最高法院的官方意见,不是个人观点,对下级法院可以构成类似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
同时,“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坚决保护,不该保护坚决不予保护”的表态,则是实事求是,破除了之前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图片案件没有特殊裁判规则,仍然需要就个案中进行证据和诉辩观点审查。
这一点在国外我们研究案例发现,美国法院也是这样,民事诉讼是一种复杂规则的博弈行为,同样的证据材料不同的抗辩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根据笔者粗浅研究,美国法院也没有统一的图片案件举证的规则,所以还是要回归法治,回归专业本身,看原告举证是否禁得起被告的质疑与抗辩。尽管一样的材料,不抗辩,抗辩不专业与抗辩专业,有不同结果也属正常。
要严格审查首次发表时间
林广海还指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这里值得特别关注。做过图片诉讼代理的律师大概都上相关网站验证过图片,看得到声称版权的网站显示图片是经过技术处理的,所有图片并不显示上传时间,而是显示你打开图片查看时的时间,这是不符合一般网站的技术规则的,一般网站图片上传时间是什么时间,网站就显示什么时间。
这些网站为什么这么做?而不是按照一般网站根据实际上传时间显示呢?笔者不了解具体原因不便妄言,但个人结合诉讼原告主张和举证情况来分析,这大概与其诉讼举证有关系,应该是总结之前诉讼的经验而进行的法律和技术设计,因为如果图片网站显示真实上传时间,那么只要被告拿出更早的图片,那么就可以推翻原告以上传时间在先作为图片版权的初步举证。也许为了省事,也许有别的原因,反正笔者在每次图片诉讼查验证据时,看到的都是“即时时间”。
以前法院不审查图片上传时间,这个问题没有凸显出来,现在最高法院表态要严格审查首次发表时间,那么以前图片企业网站这种进行实时时间显示的,都不能证明上传时间,这意味着此类网站数以万计的图片都要重新证明图片拍摄原始电子数据形成和发表(上传)时间,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可能要考验企业法务部和律师了。如果解决不了,原来的商业模式还能持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