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财政部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公告指出,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此次相关政策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同时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公告指出,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公告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公告指出,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其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公告还明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车辆购置税新规使消费者获利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公告》对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做了进一步明确,即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据了解,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大部分的车辆以低于厂家指导价的实际价格进行交易,但是在缴税时却要按照指导价格进行交税,这无疑让消费者多花了冤枉钱。
例如,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官方指导价为12万元的国产车,但打折后,最终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格为10万,按照新规,则其所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00000÷1.17×0.1=8547元,而如果按照指导价格12万元进行上缴则需要10256元,这中间就少交了1709元。
对此,海淀大众4S店的杨经理表示,在此前的确收到很多消费者抱怨购置税按照指导价格计算偏高的问题,新规出台后这种问题就再也不会出现,并且消费者也可以节约一部分钱,这无疑是一种利好。但杨经理也表示,新规或许对车辆的销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效果却不会很明显,毕竟不会有人因为少了几千块的购置税而买一辆新车。
对此,汽车分析师钟师表示,在当前车市遇冷的前提下,许多4S店的促销力度很大,多数车型都是以低于市场指导价格很多来进行交易的,因此按照新版计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加价车时,所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也会增加。总体来看由于税率方面并无变化,所以新规对于当前车市的作用有限,更多的是对汽车税制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