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不应成厂家商家推卸责任挡箭牌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亟需大修专家称
●汽车三包意见稿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才可退货,显然将消费者退货的门槛设置得太高。
●建议在三包规定中加入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家用汽车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家用汽车及其汽车产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立法就是要使消费者感觉到自己的权益保障方便、快捷、有效,不能设置很高的门槛。三包规定不应该成为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的阻碍和“挡箭牌”,而应该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堤坝。
□ 本报记者 蔡岩红
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已渐渐平息,但其背后暴露出我国汽车三包规定的瑕疵,引起相关政府部门及法律界的关注。
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意见稿》)受到广泛关注。与会专家认为,《汽车三包意见稿》仍存在汽车退换门槛过高、部分条款违反上位法、削弱了消费者权利等诸多“硬伤”。
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消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
免费退车门槛过高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消费者认为《汽车三包》并不好用,退换的门槛过高,甚至沦为汽车经销商利用的工具。”车质网高级副总裁张炤虎说。
张炤虎的观点来自他所在的车质网分析数据。据了解,车质网是一家规模很大的汽车投诉平台,自其成立以来的9年间,累计收到真实投诉30万宗,并梳理出210万个故障点。“现在‘三包’中免费退换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实际上绝大部分的瑕疵缺陷都被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张炤虎说。
张炤虎认为,根据《汽车三包》第20条规定,汽车免费退换的条件是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汽车三包意见稿》添加了电动车“动力蓄电池起火”,免费退换的范围由4项增加到5项。“这5项都是很严重的安全性能问题,一旦发现,可能已经出了事故,对消费者来说已经不是退换的问题了,必将伴随赔偿或补偿的诉求。”
“《汽车三包意见稿》第20条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才可退货。显然,将消费者退货的门槛设置得太高了。”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扈纪华说。
此外,“对车内有毒物质污染问题,《汽车三包意见稿》也未涉及”。张炤虎认为,车内空间狭小,消费者受污染危害更大。应当仿照《住宅建筑室装修的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尽快制定一个控制车内污染的绿色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缺少安全保障条款
“现在我国汽车保有量是3.25亿辆,其中私家车1.97亿辆。汽车消费在中国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而现在的汽车市场是名目多、收费多、陷阱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直言不讳地说,汽车消费从广告、选车、签合同,到维修、装饰,是“一条龙的陷阱”。例如,消费者选车合同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往往不知道保险有多少项但又必须选,而对于车检、验收、装饰、配饰等增加项,消费者也没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汽车三包意见稿》,李伟民特别指出,其忽视了汽车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规定。建议在三包规定中加入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家用汽车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家用汽车及其汽车产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汽车三包意见稿》中也有问题,比如第五章叫‘三包责任’,但是后面并没有解释什么叫‘三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规定“三包”,如果使用“三包”这个词要有一个解释。此外,《汽车三包意见稿》的名称顺序也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三包责任”是指退货、更换、修理,“而《汽车三包意见稿》却违反了上位法,把修理、更换放在前面,退货放在后面,这就涉及到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是有条件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首先选择退货,其次是更换,最后是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