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晚上9时许,青岛同三高速公路大队五中队民警在G15沈海高速铁山收费站设岗执勤时,一辆鲁Q牌照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准备快速驶出收费站,执勤民警当即示意该车辆停车接受检查,结果发现驾驶员刘某身上酒味浓重,经酒精呼气测试后数值高达54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经了解,驾驶员刘某是临沂市某汽车4S店的老板。当天傍晚时刘某正和朋友在一起喝酒,突然接到客户电话说是自己购买的新轿车抛锚坏在路上,需要拖回厂家修理。由于店内其他员工都已经下班回家,刘某感觉自己只喝了2瓶啤酒不会影响开车,便独自驱车百里匆匆赶往客户那里拖车。谁知,就在李某驾车驶出铁山收费站准备原路折返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酒驾行为。
由于驾驶员刘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交警还帮忙联系了其它救援车辆,及时将因故障抛锚的私家车转运至厂家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