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马潭法院自贸区法庭就李某与泸州某汽车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汽车4S店补偿李某8280元。
据了解,2018年3月中旬,李某在泸州某汽车4S店全款购买车辆一台。4月初,该车行驶750余公里后因启动故障返回4S店维修。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将4S店诉讼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支付价款后,被告4S店作为销售者负有依约交付质量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故障车辆虽不存在转向制动系统或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露等严重质量问题,但是在修理过程中因需要根据该车辆的识别代码定制防盗系统故存在一定的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导致该车最终修理时间长达30余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4S店作为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而本案中4S店在维修期间并未积极向原告提供备用车辆,故一审法官判令被告4S店补偿李某交通费用828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4S店已支付了相应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