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将宝马汽车抵押给银行,借款30万元,可仅仅还了3个月的贷款,就不再还款。近日,天宁法院法官奔赴千里,将这辆被抵押的“宝马”开回了常州。
2017年2月,陈某与我市一家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每月按期还款。同时,陈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哪知,陈某仅依约还款3个月就停止还款,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只得将其诉至天宁法院。
经审理查明后,天宁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如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陈某继续清偿。
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半个月前,银行向法院提供线索,称陈某将抵押给银行的“宝马”车以超低价卖给了第三人,目前车辆在山东济南。4名执行干警在确认财产线索后,准备好相关手续材料,立即驱车赶往山东济南。可当执行干警到达后却得知,案涉车辆刚刚被转移,经协助查询,得知车辆已到达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执行干警马上赶往河北,同时联系了当地蠡县法院执行局。蠡县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后鼎力支持,协助查找到了车辆的具体位置。原来,买受人将买来的车辆藏匿在其开办的工厂内,执行干警找到车辆时,车牌已被卸下。起初,厂区人员将工厂大门堵住,阻碍法院执行,现场气氛一度紧张。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买受人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下同意交出案涉车辆。随后,天宁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长途奔波,连夜将扣押车辆开回了常州。
目前,这辆“宝马”将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法官提醒: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车辆等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法应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才发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本案中,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但仍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陈某在车辆设立抵押的情况下,仍将该车处分,损害了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机动车的新购、转让等行为较为普遍,无论是新车的购车人或是二手车的购车人,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过户。
“抵押车”具有物权上的瑕疵,执行法官提醒广大购车者,购车需谨慎,切不可贪图便宜,给自己带来巨额损失。
(天法 庄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