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介绍新买车辆的故障情况 全媒体记者 张喜林 摄
法院一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花12万元买了一辆某品牌新车,三个月后用车钥匙竟无法打开车门,送去该品牌东莞4S总店检查才发现车门并非原装!常平镇的苏先生被“坑”之后怒告4S店,要求退还购车款并增加三倍赔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苏先生的诉讼请求。
喜提新车三个月发现是旧车
2017年1月17日,苏先生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汽车品牌4S店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价为99160元,之后又缴纳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并支付了按揭手续费、上牌费用等共计2万余元。
2017年4月26日,苏先生用汽车遥控钥匙开车门没反应,以为车辆停放了两天没有用电池没电,就用车钥匙打开车门,不料也无法打开。他仔细察看车辆左前门发现,竟然有维修过的痕迹!便赶紧把车送到该品牌东莞4S总店检查。
4S总店检查后发现,车辆的左前门并非原装车门,曾做过维修和更换过配件,内部的配件与右前门明显不同。
苏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与4S店交涉,希望能协商解决,却一直无果。
车主状告车行索要三倍赔偿
苏先生认为,购车时,4S店向他提供了《PDI检查项目表》以证明车辆符合标准,但实际上却是将经过维修的车辆当新车卖,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2017年5月,苏先生将汽车销售方及生产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并增加三倍赔偿。
庭审时,汽车销售方表示,案涉车辆经过技术合格检验并符合国家技术合格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苏先生也检查验收了该车辆,如认为涉案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说其隐瞒汽车维修过的事实也缺乏事实依据。
汽车生产方则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苏先生是从4S店购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4S店而不是生产方,其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车辆在投入流通前需通过各项强制性的质量检验,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前经检验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4S店构成欺诈
依苏先生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后委托了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的钥匙与左前门锁不匹配,车辆左前门存在拆换情况。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诉请的是退车退款的合同责任,因此应在购车方苏先生与销售方之间判定。因未发生因产品质量致损的情况,苏先生要求案涉车辆生产方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车匙可发动汽车,但无法开启车门,左前门存在油漆破损情况、左右前门对比相同部位的安装间隙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购车的消费者在验车时多数是采用电子锁开启车门,较少采用钥匙手动开启车门,因而容易忽视对此项功能的验收,且验车时一般仅是通过车辆外观进行查验,无法细致到对车门铰链的螺母及安装间隙的查验。因此,案涉车辆所存在的问题并非一名普通消费者能通过肉眼或购车常识所能鉴别,苏先生未能在验车阶段发现上述问题并未超出其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车辆销售方未举证证明其反驳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向苏先生出售的汽车存在较大的产品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苏先生要求返还购车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增加赔偿问题,法院认定汽车销售方对交付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隐瞒,构成欺诈,对苏先生要求按购车价款三倍标准予以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汽车销售方4S店向苏先生返还购车款99160元、精品费3000元,赔偿购置税、保险费、按揭手续费、上牌费用等共计2183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9748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4S店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 法官提醒 /
消费者应提高举证意识,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本案主审法官罗磊提醒广大消费者,虽然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也应提高举证意识,积极取证,如认为经营者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遭遇类似本案情况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4S店进行调查处罚,或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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