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有事,业务员代签合同
2016年6月底,王波(化名)购得一辆新车,为能早点上路,他前往一家保险公司酉阳支公司咨询交强险业务的办理。
在交强险之外,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向王波介绍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考虑到自己是新手,为了降低风险,王波在业务员的建议下决定投保综合商业险种。
当年7月初,保险公司电话通知王波前去签约,王波临时有事,便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他在合同上签字。随后,王波赶到保险公司,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当场出具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闹心:
出车祸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国庆刚过,王波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新车损坏严重。想到刚入手3个月的车就遭横祸,被撞得面目全非,王波着实“肉疼”。但让他稍微舒心点的是,好在当初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综合商业险,可以减轻一些损失。
事故发生后不久,王波就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以保险合同中王波签名不实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进行赔偿。
“字虽不是我签,但保险费用是我交了的,合同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咋能出尔反尔,拒绝赔付呢?”王波对代为签名的情况没有否认,但他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
判决:
费用已交,保险合同有效
王波曾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都遭到拒绝。当他打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保险公司也不想同王波“纠缠”下去,在去年5月,将王波告上了法庭,提出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开庭后审理认为,王波将保险费用通过银行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账户,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亦能证明王波确已缴纳保险费的事实。
保险公司与王波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使合同签名不是王波本人签字,但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应视为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追认。
为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裁判:案涉保险合同有效;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张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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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