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车位还没到期,我只是更换了车,物业公司却让我重新交钱,哪有这样的道理。”近日,市民张女士打进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称,她家住市城区银河路一小区,2018年8月,她如期缴纳了3000元1年的车位租赁费,平日停车并未出现过任何问题。今年,由于生活得到改善,她将家中旧车换成了新车,物管告知其需要重新录入车牌号。为此,她便来到物业公司办理车辆信息更改,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却告知她之前的资料无法找到,需要重新缴纳3000元车位租赁费。张女士认为该物管做法极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协调处理。
接到张女士反映后,船山区热线办立即组织船山区住建局对此事展开核实调查。经核实,原来张女士在办理该业务时,并未提供之前物业公司收取的3000元租赁车位发票,没了票据作为支撑,物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只得要求张女士重新缴纳3000元租赁车位费用。目前,张女士已经找到发票,并向物管公司出示,物业公司核实后已按照张女士要求为其重新录入车牌号,并就之前的“误会”向张女士致歉,双方达成和解。
船山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称,市民在办理物管业务时,要保留好相关票据等证据,以便后期维权或办理其他业务时使用。船山区住建局也将逐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为促进小区和谐做好对物业公司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全媒体记者 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