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

 2019-04-05 19:35  来源:网络整理  责任编辑: 橙子

  四川公布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公布。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四 十 五 条 , 由 总则 、 地 方 金 融 组织、发展与服务、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从设立条件、批准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交易场所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

  《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建立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系统和资金账户安全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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