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关于信美人寿保险相互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信美人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两项违法行为。
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65万元;对时任董事长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对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存在欺骗投保人等行为 董事长和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信美人寿、杨帆和曾卓提出了陈述申辩,银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美人寿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时任董事长杨帆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当事人信美人寿、杨帆和曾卓向银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相互保”业务中信美人寿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该行为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相互保”业务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宣传产品经过备案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相互保”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导致分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
三是从检查调取的会议纪要和调查笔录看,杨帆牵头参与了“相互保”项目的重大决策,曾卓作为“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对申辩不予采纳 处罚当事人93万元
银保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信美人寿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二是信美人寿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到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文/本报记者蔺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