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07日14时许,苏某购买烟花爆竹在洛南县城关陈耳金矿家属院内庆贺其购买的新小轿车,并指使其表樊某用打火机点燃烟花爆竹在陈耳金矿家属院...
6月07日14时许,苏某购买烟花爆竹在洛南县城关陈耳金矿家属院内庆贺其购买的新小轿车,并指使其表樊某用打火机点燃烟花爆竹在陈耳金矿家属院内燃放。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对苏某,樊某各处罚款500元。
民警温馨提示: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您不要燃放烟花爆竹,遵守法律法规。
(二三里编辑C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