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孙志龙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孙志龙利用其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的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医药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用氨曲南、灯盏花素、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舒巴坦钠针等多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医药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达1676余万元。
一审判决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志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孙志龙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