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规范重型柴油车等污染排放
机动车排放不合格需限期复检
本报记者 高枝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重型柴油车及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被处罚后需要限期维修复检。对逾期未维修复检上路行驶的,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同时,违规提供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或将受到整改、暂停检验业务等处罚。
逾期未复检将罚款3000元
数据显示,本市重型柴油车共有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大、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拟健全“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具体来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除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外,还要在七日内进行维修并复检。对逾期未维修复检上路行驶的,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3000元的罚款。
检验机构违规操作将取消资质
条例(草案)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对违规提供排放检验的,将根据记分结果对其采取暂停检验业务,责令整改等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记分值的,将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取消其计量认证资质。
违法信息将纳入征信体系
条例(草案)提出,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已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将编码登记
本条例(草案)中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都包含在内。本市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据相关部门估算,该类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辆,其流动性和使用强度较大,相较于汽车,污染更为严重。
条例(草案)规定,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以及销售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也应安装远程排放车载终端。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处每辆车1万元罚款。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条例(草案)明确,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登记的,由相关部门处罚、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等手段加强使用监管。
京津冀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其中,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