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聊城·海报新闻3月28日讯(记者 李长振)3月18日14时左右,驾驶人姜某某因饮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被聊城交警支队执勤三大队查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3月18日14时左右,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PT3082的出租客运汽车沿光岳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建设路光岳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三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5mg/100mg,系姜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