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中国消防强硬回击
近日,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播出了一则新闻:一辆刚买了4个月行驶1000多公里的新车,静置时突然自燃。这让车主马女士无法接受,而更令她难过的是店方的处理方式。
具体经过是怎样的呢?跟随车聚君来看一下。
一、事情经过
今年初,河南新密的马女士在某东风日产4S店购买了一辆全新奇骏SUV,结果5月6日就出事了。
马女士说:“才开了1000多公里,就无缘无故自燃了。一开始车头左侧先着起来,火势很大。119也已经鉴定为是车辆的质量问题,为车辆电瓶部分先着的火。现已排除外部火源引起原因。可一个多月过去了,4S店也没给一个确切的说法”。
视频中,可以看到这辆车烧的非常严重,火被扑灭之后已经分辨不出车型。
▲新密市消防大队认定书片段
新密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部位为发动机舱内电瓶周边部位,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不排除车辆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本来大家以为已经破案了,但令人惊讶的一幕出现了。
二、厂家态度
认定书发给东风日产后,厂家对消防的认定书持不认可态度。与此同时,厂家出具了自己的鉴定报告。结论为:没有发现火灾与车辆的质量有关系,不排除有外火的可能性。
▲东风日产厂家鉴定报告片段
在车主的哭诉下,“小莉帮忙”的记者赶到东风日产4S店,一位女性负责人称:
“因为消防只是出具他的鉴定报告,但是我们咨询过它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所有的鉴定都有法律效力,必须由法院去指定并认可。厂家也说了,如有异议建议走司法途径。并不是不允许客户去控告厂家,客户完全可以起诉。”
这等于说,厂家和4S店同时否认了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态度比较强硬。
对此,认证单位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方微博”的用户@中国消防 在微博上公开表态:“消防部门出具的不叫鉴定书,叫认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所以,就认定火灾原因这一事项上,新密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这里的「认定书」不是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普通意义上的「鉴定书」,而是国家机关履行公职而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无论4S店还是厂家,他们自己主导的内部鉴定,其证明效力都远低于新密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而《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排除外来火源”直接将矛头指向了车辆本身的原因,这时店方和厂家的正确做法是:积极配合车主查找车辆自燃原因,给出技术解释;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该退则退,该赔则赔;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召回管理条例》依法召回相关车辆。
记者小莉的话也有代表性:你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中国消防微博回应